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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議會第二屆第四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,民進黨議員羅文崇、沈發惠、陳世榮、李倩萍等,3日紛紛針對「社會住宅政策」提出質詢。批新北市社會住宅用地的取得上,遠遠不如台北市,且市府不必過度考量社會住宅一定要位於市中心或捷運沿線,因為市民都可以接受每天多騎個10分鐘的路程,每月減少些租金。

針對議員持續關注社會住宅議題,市長朱立倫表示,三重社會住宅租金全數低於市價8成,弱勢戶低於64折,且租金內含管理費及提供家具,所以才會受到民眾歡迎。並指新北市目前興建中的社會住宅就有4~5千戶,中央規劃的6.6萬戶,市府也會全力配合達成。

朱立倫強調,社會住宅政策一定要有完整配套,中央提政策容易,但地方執行上遇到許多問題仍待解決。首先,土地撥用後,可否立刻興建社會住宅。第二,興建經費來源,在住宅法、公債法等法令上都需內政部突破現行法令限制,各縣市政府才得以配合。以中和安邦段為例,目前因興建經費高達19億元,需要中央給予經費或融資協助,修正法令及相關配套措施,才能加速進度。

陳世榮議員關心國立原住民博物館重新選址一案。朱立倫表示,去年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原住民博物館設於新北市的三鶯新生地,但因各縣市對此事有不同意見,且各區域立委極力爭取,原博館才重新選址,但市府已多次公開表示爭取能留在三鶯新生地的意願。

朱立倫強調,關鍵在於原民會主委夷將.拔路兒,過去他也贊成原民博物館設在新北市,且中央原來就已經決定在新北市,雖然現在原民會要重新審核,我們希望最後的審核結果,一定要留在新北市,因為我們的條件是最好的,這是我們大家共同的主張及支持。

另沈發惠議員關切捷運民生汐止線的進度,並爭取汐止動檢局檢疫站,希望能開放供民眾方便停車,且基於空間活化,爭取將北港分校撥出部分空間作為八連里民活動中心使用,也爭取改善康寧街與中興路口遇雨淹水情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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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保險業務員與所屬保險公司的『招攬保險勞務契約』,是否為『勞動契約』?」去年10月,大法官第740號解釋為此爭議已久的問題作出遲來的「統一解釋」。然而,這個延宕多年的問題,解決了嗎?

從司法體系觀之,釋字第740號是在一槌定音地「解決」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間見解歧異的問題。一方面,行政法院認為,依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》,保險公司對所屬保險業務員有強大的監督、考核、管理及懲罰處分權,二者間具從屬性,應屬勞動契約。另一方面,民事法院則認為,公司與業務員間人格從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甚為薄弱,並非勞動契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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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過漫長訴訟,終於盼到釋字第740號,但大法官卻只說,「保險招攬勞務契約」是否為「勞動契約」,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「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」及「負擔業務風險」為斷,不得逕以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》為認定依據,實際認定仍須回歸個案。

尷尬的問題來了。如果兩個法院依照大法官的標準「回歸個案」後,判決結果仍然不同,那又該怎麼辦?果然,如筆者所憂心的,在釋字第740號出爐1個月後,北市勞動局字第10538427100號函便稱:「該號解釋令並未撤銷或廢除各級行政法院原判決,亦未指出行政法院有法律引用錯誤之疑慮…主張本局勿再裁罰及退還罰款部分,歉難同意…。」

簡單來說,行政法院還未依釋字第740號重新裁判前,就行政機關而言,這個解釋等於沒帶來任何改變!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教授曾以「保育動物」形容統一解釋,凸顯統一解釋的稀有性。連「瀕臨絕種」的統一解釋都未能消弭法院間的歧見,不禁讓人憂慮還有多少未解的法律見解衝突?法令解釋的不一與適用差異,是經濟活動的主要障礙,若司法又遲遲不能解決爭議,對企業經營和勞資雙方都會產生重大不利的影響。

要釜底抽薪地解決「法律見解分歧」的問題,就必須先了解司法失能的根源所在。

台灣各審級的法院逾30個、法官約2000位,為避免法官對法律的解釋不一,便有賴於金字塔頂端的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。然而,台灣有兩套平行、互不隸屬的法院體系─普通(民刑事)法院和行政法院,因此也分別存在「兩個」最高法院。當兩個體系見解衝突時,彼此不相約束,也沒有制度性的溝通調和管道,是由「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」來解決不同體系法院間見解歧異的問題,但如上述可知司法機關不僅問題重重,且在人民權利的保障上也有明顯瑕疵。

首先,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若有法律見解不一,是法院間須主動溝通、解決的問題,過程中所造成的不利益不應由人民承擔。然而,目前狀況卻是,相同問題分別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有不同的法律解釋時,人民若要討個明白說法以利遵循,還須花錢上訴到底,獲得不利的「確定終局裁判」後,才能向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。這是典型的「法院推諉,人民倒楣」!

更令人搖頭的是:別說院際間的協調,終審法院自身內部各庭的見解歧異也無法統一!目前最高法院有9個刑事庭、8個民事庭,時有分庭法律見解不一,以致外界批評「一庭一把號,各吹各的調」;再加上最高行政法院也有4個庭,更加大統合的難度。其中,這兩個最高法院雖試圖以判例及決議制度來統一法律見解,但成果明顯差強人意,且判例制度本身也長期被批評。

依筆者之見,目前「統一法律見解」的制度有兩個問題:一、就功能角度來看,比起經手大量個案的終審法院,不處理個案的大法官未必最能勝任「統一見解」的職責,反而使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體系間的見解難以統一。二、透過內部行政會議形成的判例、決議制度運作不佳,無法有效統一終審法院各分庭的見解。

這兩問題牽涉層面既廣且深,但若只動其一而忽略其他,「統一法律見解」的改革只怕事倍功半。筆者認為「大法庭」、「加強終審法院專業分工」的方向不失為良方。司法院許宗力院長上任前後,皆有表示決心改革終審法院,並也提出「大法庭」的制度構想。司改國是會議必須盡速討論並提出方案,莫讓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因紛亂的見解而繼續流失。(作者為法學教授、律師)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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